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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进出口税收免减程序和方式

 

为了确保海关机构在执行关税减免、减税、退税、免税进口商品的过程中的透明度,同时为企业在海关手续办理过程中降低成本,海关总署已发布了根据决定1919/QĐ-TCHQ执行的关税减免、减税、退税、免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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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关税豁免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以前《财政部通知38/2015/TT-BTC》的规定,对于进口商品属于必须登记免税清单的情况,项目所有人必须向海关机构登记免税清单。然而,根据《2016年第13号法案》第17条的规定,纳税人(项目所有人)现在无需注册免税清单,只需向海关机构提交拟进口的免税货物清单通知。

 

 

关于免税程序:

以前,纳税人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向海关机构注册免税清单。而现在,根据《2016年第134号法令》第30款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首批货物进口之前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或向海关机构提交纸质通知免税清单。

 

 

关于免税必须提交的文件:

《2018年财政部通知39/2018/TT-BTC》第16条修订和补充了与向海关机构通报拟进口货物清单相关的必须提交的文件。

以前,免税流程是根据《2015年决定1966/QĐ-TCHQ》附带的,只处理了三种情况,包括:纸质免税清单/纸质进口申报书;纸质免税清单/电子进口申报书;电子免税清单/电子进口申报书。因此,对于电子免税清单/纸质进口申报书的情况还没有规定。

因此,为了确保法律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得以遵守,同时解决实际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修改和补充《2015年决定1966/QĐ-TCHQ》所附带的免税流程的相关规定,以使其与《2016年第13号法案》、《2016年第134号法令》、《2018年财政部通知39/2018/TT-BTC》的规定相适应。

因此,《根据决定1919/QĐ-TCHQ执行的关税减免、减税、退税、免税流程》已经修改,将免税清单的登记过程改为通报拟进口的免税货物清单;修改接收免税货物清单通知的程序;补充了一些关于修改、调整免税清单的指导;对于电子免税清单但纸质进口申报书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指导;修改了通关中对免税文件的检查程序;处理了免税文件的程序;检查了使用免税进口货物的情况。

 

 

详细说明退税和免税的各种情况

最近,在执行海关总署于2016年6月17日颁布的决定1780/QĐ-TCHQ附带的退税和免税程序时,一些省市海关反映在处理退税和免税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限制。

 

具体而言,附带在决定1780/QĐ-TCHQ中的程序将退税任务与免税任务合并。因此,过去一段时间,海关分局在执行免税任务时遇到了困难,因为他们必须查询多个不同文件以确定在发布免税决定之前海关机构是否执行了对退税档案的分类。

 

 

此外,旧程序没有明确指导在发布退税决定后如何处理多余的纳税款;没有清晰说明在海关机构发布免税决定时不需要纳税的进口和出口货物的情况;对于已经享受退税但尚未纳税的情况没有进行指导;对于同一批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同时产生退税和免税任务的情况没有规定;对于先退税后检查的退税档案没有规定在退税后,纳税人在哪个阶段执行检查程序以及由哪个层级执行。

 

 

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海关总署已经修改和补充了退税和免税程序,以确保能够处理实际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具体而言,在根据决定1919/QĐ-TCHQ颁布的关税减免、减税、退税、免税程序中,已经提供了有关退税和免税任务的详细指导,以便组织执行时各单位能够轻松查询。

 

 

关于发布退税决定后处理税款的业务指导包括:纳税人不再欠税、逾期未缴、罚款和其他应交款项,包括费用、税款等,纳税人仍欠税、逾期未缴、罚款和其他应交款项,包括费用、税款等。对于纳税人要求抵销或不要求抵销已退还款项与尚欠海关的款项之间的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方式。

 

与此同时,新的程序还明确了海关机构发布不征税决定的情况,包括:不对出口货物征收出口税,但重新出口到国外或进口到免税区以在免税区内使用的情况;不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税,但必须重新进口回越南的情况。

 

对于已经退税但纳税人尚未缴税的情况,新程序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包括以下5种情况:

  • 对于出口货物的不征收出口税,该货物已由信贷机构担保,但必须在《2016年法令134号》第33条规定的保证期内重新进口;
  • 对于进口货物的不征收进口税,该货物已由信贷机构担保,但必须在《2016年法令134号》第34条规定的保证期内重新出口;
  • 对于个人或组织被许可暂时进口的机器设备、工具、运输工具的不征收进口税,该货物已由信贷机构担保,但必须在《2016年法令134号》第35条规定的保证期内重新出口;
  • 对于生产经营用途的进口货物的不征收税款,但已出口产品在信贷机构规定的保证期内,重新出口;
  • 对于由信贷机构担保的进口、出口货物的不征收税款,但数量少于《2016年法令134号》第37条规定的数量。

 

新的程序还详细说明了同一批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同时产生退税和免税任务的情况。

源自: baohaiquan.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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