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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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 Logistics向大家介绍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的重新发放程序:

根据2014年7月30日颁布的决定1842/QĐ-BTC。

 

 

 

1. 重新发放免税货物清单程序:

 

- 步骤1:组织或个人提交重新发放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的文件。

 

- 步骤2:海关机关接收、检查文件,并重新发放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

 

+ 对于丢失的免税货物清单:海关机关在重新发放免税进口货物清单的依据文件和企业提供的申报文件的基础上:(i) 向各省市海关局通报已发放的货物清单的取消情况;(ii) 同时重新发放一份免税进口货物清单以替代丢失的进口货物清单。

 

+ 对于丢失的倒扣追踪单:

  • ++ 海关机关在重新发放依据丢失的倒扣追踪单的申报文件,并由企业提出重新发放请求的基础上:(i) 通报各省市海关局已发放但遗失的倒扣追踪单的取消情况;(ii) 在重新考虑重新发放请求前,要求各省市海关局以书面形式确认企业已根据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的发放情况,明确货物清单号、倒扣追踪单号和发放日期;
  • ++ 各省市海关局在接收到重新发放请求的海关机关的文件后的10天内:(i) 检查、核对进口货物的申报文件;出入境数据系统,确认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的发放情况,并向重新发放的海关机关确认;(ii) 不再对后续属于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的货物执行免税操作;
  • ++ 重新发放的海关机关在收到各省市海关局确认的企业已经根据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导入的货物数量,执行:(i) 汇总企业根据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导入的货物数量;(ii) 检查确定已导入的货物用于项目的固定资产,并在重新发放的倒扣追踪单上注明:“重新发放第1次”;(iii) 重新发放剩余未导入的货物的新倒扣追踪单;(iv) 在重新发放的倒扣追踪单上明确注明:“重新发放第1次”;(v) 处理有关存档、文件的违规行为。

 

 

2. 重新发放免税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的执行方式:

直接在海关机关提交。

 

3. 文件组成和数量:

* 重新发放免税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的文件组成:

- 企业提交的重新发放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申请函:1份正本,其中明确:

  • + 丢失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的原因;
  • + 已注册的免税进口货物清单上列明的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 + 已注册的免税进口货物清单上列明的货物的实际进口情况,包括名称、数量和价值;
  • + 已注册的免税进口货物清单上列明的尚未进口的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 已导入的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的全部海关申报:提交正本,副本;

- 已导入的免税进口货物清单的货物统计表:1份正本;

- 最后一批丢失的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的海关机关的副本:1份复印件,附带进口地海关机关的确认。

* 文件数量:1套。

 

 

4. 解决期限:

- 自从收到各省市海关局确认的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

- 自从收到重新发放的海关机关的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省市海关局确认企业已经根据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导入的货物数量。

 

5. 实施行政程序的对象:

企业。

 

6. 执行行政程序的机关:

- 有权决定的机关:各省市海关局。

- 被授权或分权执行的机关或个人(如果有):无。

- 直接执行行政程序的机关:重新发放的海关机关。

- 协调机关(如果有):其他省市海关局。

 

7. 行政程序执行的结果:

- 对于丢失的免税货物清单:重新发放一份替代丢失的免税进口货物清单。

- 对于丢失的倒扣追踪单:为未进口的货物重新发放新的倒扣追踪单;在重新发放的倒扣追踪单上注明:“重新发放第1次”。

 

8.费用:无。

 

9.表格样本,申报表格样本:无。

 

10. 行政程序执行的要求和条件:

- 其他省市海关局关于企业已经丢失免税进口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的确认。

- 企业对重新发放免税货物清单和倒扣追踪单的申请文件内容的承诺。

 

11. 行政程序的法律依据:

- 2005年6月14日颁布的关于出口税和进口税的法律号码45/2005/QH11;

- 2010年8月13日颁布的关于执行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的一些规定的法令号码87/2010/NĐ-CP;

- 2013年9月10日颁布的关于海关程序、检查、监督、出口税、进口税和对出口和进口货物进行税收管理的细则的法令号码128/2013/TT-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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