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样品,展会货的手续

9072   

 

进口样品和展会货物的程序简单迅速,省时省力。请联系ASC 物流以获取咨询和支持。

 

 

  1. 法律依据 - 进口样品和展会货物的程序

+ 海关法第29/2001/QH10号法律,2001年6月29日,和第42/2005/QH11号法律,2005年6月14日修订、补充海关法的若干条款;

+ 政府令第154/2005/NĐ-CP号,2005年12月15日,规定了海关程序、检查监督制度;

+ 财政部令第128/2013/TT-BTC号,2013年9月10日,财政部关于海关程序、检查监督制度的指导;对出口货物、进口货物的出口税、进口税和税收管理的规定。

+ 财政部令第15/2012/TT-BTC号,2012年2月8日。

 

>> 进口新鲜水果的手续

>> 进口灯泡的程序

 

 

  1. 进口样品、展览品程序

 

- 执行程序 - 进口样品、展览品程序

暂时进出口商品、展览品和介绍产品的海关程序遵循进口、出口贸易的规定。此外,由于这种类型的特殊性质,还有一些具体规定,如下:

 

步骤1. 海关文件:除了出口商品、进口贸易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主办机构确认的1份文件副本,用于展览、展览会、产品介绍(暂时进口 - 重新出口以介绍产品除外)。

步骤2. 对于暂时进口 - 重新出口、暂时出口 - 重新进口的商品的海关程序,应在展览、展览、产品介绍的地方或出入境海关办理。

 

- 重新出口、重新进口的期限

+ 暂时进口商品用于在越南参加贸易展览、展览会、介绍产品的期限为展览、展览结束之日起30天内,必须在此期限内重新出口,并在完成后的30天内向海关机构登记产品介绍。

+ 暂时出口商品用于在国外参加贸易展览、展览会、介绍产品的期限为一年,自商品被暂时出口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重新进口,那么该商品将按照越南法律的规定承担税收和其他财务责任。

+ 在展览、展览、产品介绍中销售、赠送商品的行为应遵循《贸易法》第136条、第137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 文件组成和数量 - 进口样品、展览品程序

- 报关单

- 商品购销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等值合同文件:1份复印件;

- 详细清单:1份复印件;

- 运输单:从原始运输单复印或正本复印的1份副本,上面要有“复制”字样;

- 参加展览会、展览的货物:除出口商品、进口贸易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主办机构确认的1份文件副本(用于介绍产品的暂时进口 - 重新出口除外)。

 

>> 电饭锅进口手续

 

 

- 处理进口样品、展览品程序的时限

  - 收到、登记、审核海关文件的时限:海关文件的申报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并展示文件后即刻(海关法第19条第1款)。

  - 完成实际货物、运输工具检查的时限(从海关文件申报人满足法定海关手续要求的时刻算起,根据海关法第16条第1款第a款和b款的规定):

    + 对于适用于部分货物实际检查形式的出口、进口货物,最晚为8小时工作时间;

    + 对于适用于全部货物实际检查形式的出口、进口货物,最晚为2个工作日。

  对于适用于全部货物实际检查形式但货物数量较大、检查复杂的出口、进口货物,检查时限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

 

- 执行行政手续的对象:组织

 

- 执行行政手续的机构

a) 有权决定的机构:海关总署

b) 被授权或下放权限的机构或个人(如果有):无

c) 直接执行行政手续的机构:海关总署

d) 协调机构(如果有):无

 

立即通过热线与我们联系:090.328.8872(Thang先生),以获取有关简化、迅速、省时、省钱的进口样品、展览品程序的咨询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