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海关文件的规定
8400ASC 物流向大家发送关于出口货物海关文件的规定。
有关出口货物海关文件的当前规定在2018年4月20日修订的法令第39/2018/TT-BTC第1条第5款中规定,修改并补充了2015年3月25日法令第38/2015/TT-BTC第16款。
第16款。在进行海关手续时的出口货物海关文件规定 - 出口货物海关文件规定
出口货物的海关文件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表II发布的表格02所规定的信息填报表格。
如果根据2015年8月8日第08/2015/NĐ-CP号的议定的第25条第2款,2018年4月20日政府修订的第59/2018/NĐ-CP修订的第1条的第12款执行,根据规定填写纸质海关申报表,报关人应填写并提交两份正本的海关申报表,格式为HQ/2015/XK,该表附在本通知附表IV中;
b) 商业发票或在购货方需要向卖方支付时具有等值价值的文件:1份复印件;
c) 关于木材原材料出口的清单,按照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规定:1份正本;
d) 出口许可证或根据法律管理进出口贸易的机构的出口许可证:
1) 如果只出口一次:1份正本;
2) 如果多次出口:首次出口时提供1份正本。
đ) 豁免检验通知书或专业检验通知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专业检验结果通知书或称为专业检验证书的文件:
1份正本。如果专业法规规定要提交复印件或没有具体规定提交正本或复印件,则报关人可以提交复印件。如果专业检验证书在有效期内多次使用,则报关人仅需在首次出口批次的海关处提交1份。
e) 根据投资法规定,证明组织或个人有资格出口货物的文件:在进行首次出口货物手续时提交1份复印件;
g) 授权委托合同:对于授权委托出口货物需要出口许可证、专业检验证书或需要有资格出口货物的法定组织或个人的文件,代理方应提交1份复印件。
上述第d、第đ、第e项规定的文件,如果专业机构、国家专业管理机关以电子形式通过国家一站式门户发送,按照国家一站式门户法规的规定,报关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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